| 國土部:征地補償標準每2到3年上調一次 | |
|
| |
| 發布時間: 2010-7-13 16:36:03 瀏覽次數: 6 | |
|
對于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經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通知要求,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此外,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業內人士認為,國土部此時重申繼續推進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意在確保今年政策性住房的建設力度。國務院4月中旬出臺的新國十條明確提出,要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其中,各地“城中村”拆遷用地占比巨大。 | |
| 資訊來源: 發布人: 中國不動產評估網 |
Copyright ? 2023-2024 山東安誠信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省泰安市東岳大街100號奧來新天第商務樓A座1407號 技術支持: 諾盾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