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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鄉(鎮)村集體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城鄉經濟的健康發展,加強鄉(鎮)、村集體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管理,促進鄉(鎮)、村集體企業改革,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企業改制中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情形,集體土地所有者可以選擇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土地資產: (一)集體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集體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 (四)非集體企業兼并集體企業的; (五)出售集體企業的; (六)其他改制方式的。 第四條 以出讓方式處置改制企業集體土地資產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集體土地所有者向有管理權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用地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界定;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 (四)集體土地所有者申請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辦理供地手續。 第五條 以租賃方式處置改制企業集體土地破產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集體土地所有者申請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二)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租金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取。其標準應不低于當地國有土地的租金標準。租金主要用于鄉(鎮)、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改制企業在征得土地租賃方同意后可轉租,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轉讓或抵押。 第六條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改制企業集體土地資產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集體土地所有者申請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二)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作價出資(入股)額以評估確認的地價為依據,其股金收益主要用于鄉(鎮)、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第七條 鄉(鎮)、村集體企業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在企業改制時,由改制后企業補辦土地出讓或國有土地租賃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或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 土地資產處置后,改制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對土地所屬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企業改制中涉及的集體土地資產,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泰政辦法[1993]78號文《關于市政府行政性規章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