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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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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促進我省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開展,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對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見附件)執行。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按照附件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執行。
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應當在附件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按照附件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執行。
三、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免征耕地占用稅。
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農村居民的范圍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
四、財政、地方稅務部門要積極協商,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前的準備工作。在省政府確定將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地方稅務部門前,仍由財政部門負責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五、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其耕地占用稅按照《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1987年8月1日發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通知》(魯政發〔1987〕81號)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設區的市縣(市、區)適用稅額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市每平方米30元;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每平方米25元。
青島市
四方區、李滄區每平方米45元;嶗山區每平方米40元;黃島區每平方米35元;城陽區、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每平方米30元。 淄博市
張店區每平方米40元;淄川區、博山區、臨淄區、周村區、桓臺縣每平方米27元;高青縣、沂源縣每平方米22.5元。 棗莊市
市中區、薛城區、滕州市每平方米30元;山亭區每平方米24元;嶧城區、臺兒莊區每平方米22元。 東營市
東營區、河口區、墾利縣、利津縣、廣饒縣每平方米21.5元。 煙臺市
龍口市每平方米38元;芝罘區、福山區每平方米30元;長島縣每平方米27.5元;牟平區、招遠市每平方米25.5元;萊州市、棲霞市、海陽市每平方米24.5元;萊陽市每平方米23.5元;蓬萊市每平方米23元;萊山區每平方米20元。 濰坊市
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青州市、諸城市、壽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每平方米23元。 濟寧市
市中區、兗州市、鄒城市、微山縣每平方米35元;任城區、曲阜市、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每平方米30元。 泰安市
泰山區、岱岳區每平方米26元;新泰市、肥城市每平方米25元;寧陽縣、東平縣每平方米23元。 威海市
環翠區、文登市、榮成市、乳山市每平方米30元。 日照市
東港區、嵐山區每平方米30元;五蓮縣、莒縣每平方米23元。 萊蕪市
萊城區、鋼城區每平方米26.5元。 臨沂市
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郯城縣、蒼山縣、莒南縣、沂水縣、蒙陰縣、平邑縣、費縣、沂南縣、臨沭縣每平方米22.5元。 德州市
德城區、樂陵市、禹城市、陵縣、平原縣、夏津縣、武城縣、齊河縣、臨邑縣、寧津縣、慶云縣每平方米21.5元。 聊城市
東昌府區、臨清市、陽谷縣、莘縣、茌平縣、東阿縣、冠縣、高唐縣每平方米21.5元。 濱州市
濱城區、惠民縣、陽信縣、無棣縣、沾化縣、博興縣、鄒平縣每平方米21.5元。 菏澤市 牡丹區、曹縣、定陶縣、成武縣、單縣、巨野縣、鄆城縣、鄄城縣、東明縣每平方米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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